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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港口岸线资源
(2007/12/14)
    《福建省港口条例》近日由福建省人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这项《条例》规定: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批准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福建海岸线总长三千多公里,港湾、深水港的建设条件在国内首屈一指,其中大型深水港岸线总长47公里,可以建设20万吨级以上深水港泊位80个。近年来,福建港口建设已成为投资热点领域,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生产经营秩序,已成当务之急。

  《福建省港口条例》规定: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例》规定: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部门实施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此外: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相关港口规划,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三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逾期六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逯寒青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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