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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2016/1/1)

  导读:某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以下3个事件:

  事件1:该工程项目的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报告显示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以此作了施工方案,拟用挖方余土做通往项目所在地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破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做道路填方材料。

  事件2:该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搅拌设备迟迟没能到达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被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不得已,只有继续组织混凝土搅拌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

  事件3:该工程项目备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对隐蔽工程(地下室)的验收检查条款。规定:地下室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业主负担。地下室竣工后,承包商通知业主检查验收,业主答复:因业主事务繁忙,由承包商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其后15天,业主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没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遂要求承包商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对地下室工程返工。

  问题:

  (1)对于事件1,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2)对于事件2,承包商是否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为什么?

  (3)对于事件3,承包商如何处理,业主的事后检查费用由谁负担?

  解:事件一:

  (1)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的理解负责。而地下土质可用于填方,这是承包商对地质报告的理解,应由他自己负责。

  (2)取土填方作为承包商的施工方案,也应由他负责。本案例的性质完全不同于由于地质条件恶劣造成基础设计方案变化或造成基础施工方案变化的情况,所以,因雨季导致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不符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该项索赔不成立。

  事件二:

  承包商可以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一定要用工地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因此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使用,不必经业主批准。因为按照惯例,实施工程的方法由承包商负责。他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保证合同总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更为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业主不得随意干预。在这个前提下,业主拒绝承包商使用商品混凝土,是一个变更指令,对此可以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但该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当然,承包商不能因为用商品混凝土而要求业主补偿任何费用。

  事件三:

  本事件的焦点是隐蔽工程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由哪方承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278条规定:承包人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该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沒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窩工等损失。在本事件中,对业主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承包商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业主承担。但承包商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业主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至于业主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么因这一后果是承包商所致,检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那么重复检查的结果是业主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业主方承担。本事件中的检查费用自然应由承包商承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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