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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风险防控
(2021/4/1)

2020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法治日报社联合举办了“我和司法鉴定”征文。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司法鉴定制度功能作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决定在中国普法“两微一端”推出“我和司法鉴定”专栏,讲述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精彩故事。

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风险防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15年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得以有效构建,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尤其是随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的发布,司法鉴定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科学化发展轨道。高校鉴定机构作为鉴定机构主力军在鉴定行业内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是第三方非营利性机构,作为司法鉴定委托合同中的主体一方,和其他性质的委托合同一样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鉴定前的风险。主要有在合同评审过程中因鉴定标准、技术规范、方法不适用于委托方申请的鉴定项目或不能满足委托方需求产生的风险;司法鉴定协议书内容填写不规范或司法鉴定协议书中遗漏相关责任人员的签名产生的风险;检材、外部资料核实、确认和保管不当产生的风险;以及在与委托方沟通时没掌握好技巧而产生的风险。其次,鉴定中的风险。主要有因鉴定人资质不足或不具备鉴定能力,未按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未按标准技术规范、方法进行鉴定,或因使用试剂耗材不当,或因仪器设备本身存在问题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的环境和安全情况评估不当产生的风险。再次,鉴定后风险。最主要表现为鉴定意见书的风险,鉴定意见书签发后不管是因为鉴定机构方还是委托方的原因都会产生很多风险,比如被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不满时,就会产生“鉴缠”“鉴闹”事件等投诉风险;还有外部资料、检材存储和处理不规范带来的风险;鉴定数据和结果是否可追溯至某个鉴定人带来的风险。最后,外部因素产生的风险。主要有当鉴定活动受到来自行政、商业、人员关系、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对中心管理层及鉴定人的影响时产生的公正性风险;鉴定人未认真履行国家及中心的质量管理规定而产生的质量管理风险;对鉴定材料管理不善产生的档案管理风险;因记录不规范产生的记录风险;以及因鉴定室环境问题产生的环境卫生安全风险。

高校司法鉴定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化解司法鉴定的风险、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控。

第一,应提高鉴定人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科学有效地预防风险产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鉴定人执业应认真遵循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执业纪律,依法规范执业,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做到:崇尚法治、尊重科学、公正廉洁、诚信敬业。不得有违鉴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牟取不法利益做出有违科学的鉴定意见,扰乱鉴定市场,妨碍司法公正。常言道“打铁还需自身硬”,严格司法鉴定人准入制度和提升鉴定人业务能力是防范鉴定风险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鉴定人作为法律服务人,为防控鉴定风险的产生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较强的鉴定能力,为审判活动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目前多数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基础培训都可以做到,但对鉴定人的专业培训仍需提升。许多鉴定人虽具备鉴定资格,但不能独立办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接案能力更是欠缺。

第二,应建立鉴定机构的风险识别机制,增强抗风险能力。鉴定机构应建立全面的风险和机遇管理措施和内部控制的程序,增强抗风险能力。对鉴定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科学识别,制定一套适合本鉴定机构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控制风险的扩大。鉴定人在合同评审时不仅需要对案件当事人情况、案件性质、鉴定用途、是否为重新或重复鉴定、申请鉴定项目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业务能力范围、案件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仔细询问和认真审核。更需要鉴定机构对鉴定工作的风险管理进行宣贯,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风险产生。鉴定机构可设立专门的具备责任意识强、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做好风险识别工作,比如: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助理、质量监督员、内审员和投诉接待专员,提高鉴定人的风险识别责任意识。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应对措施的控制,确保鉴定机构管理体系能够达到其预期效果,增加实现鉴定机构愿景和目标的机会,预防或减少鉴定活动中不利的影响和可能的失败。

第三,应规范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司法鉴定协会和社会公众对鉴定机构的科学监督。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应发挥其应有的监督职能,选聘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思想素质过硬的人员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对属地范围内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这一举措将有效规避外部因素产生的风险。在贵州省放开私人鉴定机构准入条件的大环境下,应完善司法鉴定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规则,规范竞争,确保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地发展。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监督员,鉴定机构应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鉴定机构应独立鉴定,保证其独立性,监督权不得被滥用,避免在舆论导向下产生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完善新闻媒体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机制,有效避免风险的产生。

以上多措并举,对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科学有效识别、正确评估、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置,能够促进鉴定行业科学有序的发展、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服务诉讼活动,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从而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郑艳华 系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讲师、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黄江 系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党委书记、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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