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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回想
(2021/4/1)

2020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十五周年,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与法治日报社联合举办了“我和司法鉴定”征文。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司法鉴定制度功能作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决定在中国普法“两微一端”推出“我和司法鉴定”专栏,讲述司法鉴定管理者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精彩故事。

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回想

20世纪80年代,我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留校后开始了司法鉴定的教学、科研和检案工作。一晃三十多年过去了,其间我经历了我国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尤其是见证了我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凤毛麟角发展成为司法鉴定中坚力量的历程。

记得读大学期间,痕迹学、笔迹学、文书检验等专业课程都是用老师们自编的内部印刷教材,教材封面上印有“编号”“保密”和“内部教材,严禁外传”等字样,领用教材须登记备案,遗失会受到纪律处分。工作以后开始接触到司法鉴定实践,那时的鉴定主要是职权鉴定,即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刑事技术鉴定和检察技术鉴定为主,而非职权的社会鉴定机构仅在少数政法院校设置。由于当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国家的经济发展落后,法制建设方兴未艾,职权鉴定占主导地位有其相对的合理性。当时职权鉴定开展项目主要是法医鉴定和物证技术鉴定,受职权和保密的影响,鉴定专门知识受到高度保密,鉴定文书不仅有保密要求,而且表达也较为简单,有的鉴定书还不到一百字,内容以表述鉴定结论为主。随着国家不断的改革发展和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不断增加,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形成公安、检察、法院等职权鉴定机构与非职权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存的格局。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职权鉴定体制机制所存在的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受到法律界广泛的批评,那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及一家独大的鉴定体制不仅与诉讼的公平公正相悖,而且作为公务人员的鉴定人提供有偿鉴定服务也与其职责相冲突。国家法制建设和诉讼的发展迫切需要对司法鉴定进行制度创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已成为必然。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能。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一些省份也相应地制定和颁布了《司法鉴定条例》,这使得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队伍逐步发展起来。为了规范司法鉴定管理,促进司法鉴定的发展,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新的司法鉴定体制,形成了面向社会服务的非职权司法鉴定与职权司法鉴定并行的新体制。这一决定对创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为了把2·28《决定》落到实处,负责司法鉴定管理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面临极大的挑战,一方面必须承接从职权鉴定机构剥离出来的鉴定任务,另一方面必须依据《决定》的授权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创新相应的运行机制。

当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缺少规范和标准,尤其缺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的硬性条件,鉴定程序和技术、鉴定文书和质量管理,以及执业纪律等的规范,因而制定和颁布相应的鉴定规范成为主要的工作。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公布施行了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提供规范性文件,在这之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快速发展起来,满足了诉讼以及其他方面对司法鉴定的需求。在当时,鉴定的受理有的是机构受理,有的是个人受理,鉴定的实施主要是由鉴定人依据鉴定的理论和经验完成,鉴定文书的形式五花八门,内容表述也是各自为政。面对这种情况,研究和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成了当务之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经过两年多的委托研究,专项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等工作制定完成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2007年8月7日发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发布和实施对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起到基础性的作用。我有幸参与司法部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工作,经过专家组成员调研、借鉴、座谈以及逐条反复讨论,较好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在这之前,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管理完全依靠行政管理,而司法鉴定的实施都是由鉴定人依据相关鉴定项目的理论和经验来完成。虽然一些专家学者对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开展了一些理论研究,但并未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施行。司法部组织推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制定实施,这不仅提升整个行业的司法鉴定管理质量和鉴定意见的质量,而且为鉴定审核、监督、质证以及法庭采信提供了规范;同时,也为实现我国司法鉴定规范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前述这些工作也对我国整个司法鉴定发展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在那个时期,重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都很高,他们一方面认真完成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布置的任务,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专家学者研讨,开展调研和考察,组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交流学习和培训。值得一提的是,在参与培训工作中,我被安排讲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专题,当时领导和同事们都担心讲课效果,在压力之下,经过认真准备和结合实践的讲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这一专题以后发展成为我校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本科生的选修课。

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践中,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和司法鉴定投诉制度的建立与运行让人始终难以忘怀。记得十几年前,一位来自西部贫困县的女法官送来一件笔迹鉴定的案件,在交接完鉴定材料后,她问我鉴定费多少钱?我说800元,她说行。只见她从提包里拿出一个塑料袋包裹的钱,面值是10元和5元的。我问是当事人交的吗?她说当事人很贫困,这钱都是好不容易才凑齐的。听她说完后我心里有些酸楚,我说你把钱带回去吧,我们不收鉴定费了,请告诉当事人我们为他提供援助吧。法官听完后十分感动,一再表示感谢!在这之后每年都为需要鉴定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援助。2007年6月12日,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司法鉴定援助逐步形成制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3年,司法部制定和颁布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使司法鉴定投诉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司法鉴定投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司法鉴定监督的一种形式,处理好投诉不仅有利于改进司法鉴定工作,而且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几年前发生的一起投诉至今仍记忆犹新,投诉人是一位60岁开外的妇女,对法院在生效判决中采信的鉴定意见不服,在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后被确定为无效投诉。随后当事人在近半年的时间内,每周一次到我办公室要求撤销鉴定意见。当事人每次来都是坐一上午,不吵也不闹,只是絮絮叨叨诉说她的冤屈。经了解,当事人家住农村,十几年前老伴去世后随儿子一家进城居住,几年后因农村老房子衰败而低价出让他人,后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高而引发纠纷。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委托我们对房屋买卖协议上的卖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是她本人书写。投诉人一次次地来,我们一次次地耐心做解释工作,每次走时还担心她的安全并给她提供一些交通费。后来,我们向市、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反映她的投诉情况。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他们积极联系投诉人所在的当地政府化解投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当地政府确认投诉人在卖房协议中没有包括厕所、猪圈以及自留地等,对该部分按征地拆迁补偿投诉人,就这样使投诉得到圆满解决。司法鉴定援助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制度和实践丰富了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服务于民的特色。

2·28《决定》颁布以后,我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服务队伍,实现了为司法活动提供公平、公正、科学、高效鉴定意见的目标。

(作者:贾治辉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刑侦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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